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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浦区“十一五”期间教师继续教育教务管理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09-15    来源:教师进修学院    作者:上海市青浦区教师进修学院
  为切实贯彻、全面落实“青浦区‘十一五’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青浦区‘十一五’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和具体任务,进一步加强我区教师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保障各类培训活动顺利开展,特制订如下细则:
 
  一、培训类别
  1. 干部岗位培训
  2. 新教师培训
  3. 青年教师培训
  4. 骨干教师培训
  5. 职务培训
  6. 高层次学历培训
  7. 校本自培
  8. 培训者培训
 
  二、关于培训对象的政策规定
  “十一五”期间须参加教师继续教育的对象及分类要求:
  1. 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未退休的持“教师资格证书”,且学历合格的在编专任教师、干部(包括暂时外借其他单位的)。
  2. 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教辅人员(包括实验员、电教人员、图书管理员、卫生保健员、财会人员等)。
  3.“十一五”期间从外省市、外区县调入我区的专任教师,在原单位参加过教师继续教育的,可凭当地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学分证明认定相应的学分,如学分未达到结业标准的需继续参加本区的教师继续教育。如在原单位未参加过培训,则需按本区进修规定参加培训。
  4. 2006年1月至2009年7月期间参加教育工作的新教师须参加为期一年的新教师培训(职初培训),其中2006年1月至2008年7月期间的新教师除参加职初培训外,转正后还需参加240职务培训。
  5. 参加干部(岗位)培训的对象是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岗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党支部书记(含副职)、工会主席、中层干部(包括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人事干部)。
  6. 参加青年教师培训的对象是:1999年9月至2009年7月前参加教育工作的教师。
  7. 2006年12月以前评聘为中学高级教师的需参加540培训,其中职务培训240课时,专题研究300课时。195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学校继续聘用的女性中学高级教师,也需参加中学高级教师培训。2007年1月1日以后评聘为中学高级教师的,评聘时间每往后一年,其专题研究培训课时在30课时基础上减少6课时。
  8. 骨干教师培训的对象是2007年被评为区级“学科示范教师”、“教学能手”和“教坛新秀”的教师。
  9.“十五”期间既完成职务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培训的教师,其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可计作“十一五”区级培训(7学分),但仍需参加市级(5学分)和校级(12学分)的职务培训。
  “十五”期间参加学历进修,2006年1月后毕业,且未计过“十五”“240”培训学分的,其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可计作“十一五”区级培训(7学分),但仍需参加市级(5学分)和校级(12学分)的职务培训。
  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学参加高层次学历培训(含硕士课程班)的,其培训经历(达到毕业或结业)可计作“十一五”区级培训(7学分),但仍需参加市级和校级的职务培训。
  10. 培训者培训对象是区教师进修学院的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培训者除参加市组织的对口培训者培训外,还需参加本区的高级教师专题研修。
 
  三、关于分级培训管理权限
  1. 市级培训管理
  市级培训按“上海市‘十一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干部继续教育教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进行管理。
  “上海市2006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管理人员全员培训”,本区由教师进修学院组织实施,各校负责日常管理(包括计划、实施、集中培训情况提交区教师进修学院教务处审核,然后录入信息库教师个人帐户)。
  参加市各类专项培训(如名师、名校长培训),由培训组织者将学分证明转交给区教师进修学院教务处登记入库。
  2. 区级培训管理
(1)区教师进修学院教务处负责区级培训的教务管理,具体做好学籍注册、招生编班、资料归档、学分审定、信息入库、办理发证等工作。
(2)受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小组”委托,区教师进修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培训课程及专项培训方案的审定、学分配置。
(3)教务处承担干师训专管员的岗位培训。
(4)教师进修学院除加强对基层学校常规调研、指导、检查外,组织中期和终结性评估。
  3. 校级培训管理
(1)学校建立校本自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校本自培计划,设计开发校本自培课程并配置学分,指导教师选择培训课程,支持教师参加市、区级培训,组织开展日常自培活动。
(2)“校本自培计划”应递交区教师进修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备案,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提出修改建议,学校研究后修改。经审核备案的“计划”作为评估校本自培目标达成的依据。
(3)校本自培的各项课程培训或研修活动都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过程管理和考核工作,包括培训(活动)安排、点名考核、活动过程记载、考核评价及资料归档等。
(4)干师训专管员是学校干部、教师培训工作管理的专门人员,其工作职责是宣传教师继续教育有关政策,建设并维护好本校干部、教师培训信息库,配合市、区培训部门做好培训招生和集体报名,根据校本自培课程或活动的要求收集、整理培训资料,每学期提交校领导小组审核一次(一般在期末),并给参培教师记相应学分。(暂定)
(5)学校应加强自培工作的自查,并接受区组织的中期、终结性评估。
 
  四、关于培训班的教学管理
  1. 任课教师在开班前必须认真安排教学进度,填写“教学进度安排表”,提前一周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安排培训场所。经确认的教学进度须严格执行,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更改。若确有特殊原因需改变教学安排的,须提前一周报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更改,且报教务处备案。
  2. 在培训过程中,教师应严格考勤制度,每天上、下午各点一次名。学员出勤情况作为该课程考核的内容之一,缺席达该课程总课时1/4及以上者,考核为“不合格”。
  3. 教务处根据课程申报时所提供的教学活动过程及内容安排,对课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深教师和同行进行听课、评课。
  4. 培训班结束时,由教务处组织征询学员意见。教务处应及时将专家、同行、学员对课程培训的意见向任课教师作反馈。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实施体会和反馈意见认真撰写“教学小结”。“教学小结”和征询意见汇总情况是该课程是否可以继续办班的重要依据。
  5. 每期办班结束,任课教师应在结束后2周内将所有办班资料整理后交教务处审核、归档。由教务处给受训学员记载学分。
  6. 任课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包括上报所有资料)后,由教务处出具兼课证明及兼课所获得相应学分证明。对教学期间承担教师继续教育公开教学的任课教师,由教务处出具“公开课教学证明”。
  7. 基地学校组织跨校培训和学校自培所办的课程培训班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包括以下的考核办法)。
 
  五、关于培训考核
  1. 培训班的考核方式除考勤外,应根据课程审批时确定的考核方式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2. 考核方式可分为书面开卷或闭卷考试、技术与技能考核、专题经验总结(与培训内容相符)、学习体会、教学设计、上课、说课、评课、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
  3. 任课教师综合考勤、考核情况和学员学习态度作出课程结业评定,评定等第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评定为“不合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培训的相应学分。
 
  六、关于信息管理
  1. 注册
  学校师训专管员根据本区教师继续教育分类培训对象的界定,编制《“十一五”干师训注册表》后向区教师进修学院教务处提出申请注册。注册时参培对象的姓名、出生年月应跟本人身份证信息相一致。
  2. 建立信息库
  区教师进修学院教务处在审核确认学校上报的注册申报材料后建立干部、教师个人培训电子档案,形成全区干部、教师培训电子信息库。
  3. 基本信息变更
  注册确定的培训类别一般不能擅自改变,确因中途提干、职务晋升、工作单位变动等情况需更改的均应通过师训专管员定期统一处理。
  4. 学分输入权限
(1)市、区级培训学分(包括课程、培训时间、学时、学分)由区教师进修学院教务处录入教师个人帐户。
(2)校级培训学分由本校专管员录入教师个人帐户(录入学分必须符合该项培训审定的学分和认定的办法,考核资料齐全)。(暂定)
  5. 信息查询
  培训对象可用个人的进修编号在上海市教师教育网(www.21shte.net)“‘十一五’暂用师训平台”上查看到个人培训的全部信息。若在查询中发现信息有误,可向本校专管员提出,再由专管员向区教师进修学院教务处提出核查。核查后确有问题的,由教务处作修改。
 
  七、关于档案管理
  1. 各培训单位都要重视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教师继续教育”专项档案。专项档案是评估各级培训质量的主要依据。
  2. 教师继续教育专项档案内容包括:规划(计划)、实施意见、管理文本、培训过程资料等。归档资料除信息库内容外,其余资料都应以书面形式归存档案室(但仍需保存电子文本),信息库内容在“十一五”培训结束后一并刻制光盘存档。
  3. 全区性教师继续教育资料(包括市培训的本区资料和区级培训资料)由教师进修学院教务处负责收集、整理后移交本院档案室;校级培训档案由干师训专管员负责收集、整理后移交本校档案室。
  八、关于结业
  1. 凡干部、教师在五年内修满或超过所属培训类别规定学分的,都可取得“‘十一五’青浦区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2. 办理“结业证书”的程序:由本单位干师训专管员在初步审核本校教师办证条件后填写“办证申报表”,递交区教师进修学院教务处审核。教务处负责信息审核,并经信息库确认后编制“申请结业证书名册”,提交正式颁证部门备案和印制“结业证书”。
  3.“结业证书”是干部、教师参加并完成“十一五”教师继续教育的凭证,是干部、教师职务晋升、职务续聘的必要依据之一,本人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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