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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华新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索引号:3101181008-303002-2009-002    发布日期:2009-10-22    来源:华新中学    作者:上海市青浦区华新中学
华新中学学学籍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学制
华新中学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三、入学办法
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学校不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四、入学与注册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注册,学校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五、转学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等。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六、借读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
 
六、毕业 结业 肄业
毕业: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七、休学 复学
休学适用对象: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休学申请: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休学时限:因伤病休学的,学生一般不超过16周岁。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2年。
复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休学延期手续: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八、退学
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本办法自2009 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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