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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二中学籍管理制度
索引号:3101184001-303002-2009-001    发布日期:2013-12-18    来源:青浦第二中学    作者:上海市青浦区第二中学

 

1、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星期不注册者,如系初中学生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45条规定,追究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责任,如系高中生,注销学籍。

1 补考

1)学年总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在四门以内(包括四门的学生)必须予以补考。

2)因特殊情况准假未参加 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的学生,必须予以补考。

3)每学年第一学期总成绩不及格的科目,一般不举行学期补考。但有些第一学期修毕而在第二学期不在开设的学科,学期成绩不及格者,予以补考;因特殊情况准假未参加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而又不能评定学期总成绩者,也可予以补考。

4)补考一般应于学期结束后的第三周内举行。

5)因不及格而补考的成绩,只记及格、不及格两种;因特殊原因准假缺考的补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情况评定;无故不参加补考的学生,不再予以补考。

2 升留级

1)学年成绩各科都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或经学年补考后仍有不及格学科,但不符合留级规定者,准予升级。

2)学年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体育因生理缺陷等原因,经校长批准免修的不予计算),应予留级。

3)经补考后,语、数、外中两门不几个者;或语、数、外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又有两门不及格者或语、数、外都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予以留级。

4)以上诸条考核成绩,均以学年成绩计,如遇当年会考的科目以会考成绩为准。

5、毕业、结业、肄业

1)毕业:

初中生修业期满,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均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不超过两门,德、体也符合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高中生修业期满,各科考试成绩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不超过一门,德、体也符合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2)结业:

初中生修业期满,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均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不超过三门,语、数、外三门学科中有一门不及格,或另有不及格学科超过一门者;品德测评(含思想政治课成绩)总评等级为“差”者;体育成绩不合格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高中生修业期满,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均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不超过三门,语、数、外三门学科中有一门不及格,或另有不及格学科超过一门者;品德测评(含思想政治课成绩)总评等级为“差”者;体育成绩不合格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3)肄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只能发给肄业证书:

未学完规定的年限。

虽学完规定的年限,但达不到毕业,结业标准而离校者。

虽学完规定的年限,学科成绩达到毕、结业标准,体育也符合毕、结业要求,但品德等第得“差”或者尚不能撤消纪律处分者。

高中学生在本学段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而中途退学、休学;休学期间又无任何条件复学者;或虽学完规定学习年限但达不到毕业、结业标准而离校者,发给肄业证书。

6、休学: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坚持学习者,应有医院证明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报区教委备案。

2)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者,也应办理休学手续。

3)学生休学期间仍保持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期满日前半个月,办理续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能复学者,应在期满日前半个月,凭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有家长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4)学生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5)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学校核准,编入适当年级学习,个别成绩优秀者,经过申请考核合格,可随原班学习。

2 退学

1)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镇、区教委批准,可以退学。

长期患慢性疾病,休学两年以上,不能坚持学习,有医院证明者,发给肄业证书。

智力低下,或因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有医院证明者,发给肄业证书。

确有特殊原因和充分理由要求退学者,只发学历证明,并证明“自动退学”字样。

符合《义务教育法》,对少数年龄偏大、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者,发给退学证明书。

2)学生退学后一般不允许再复学。如因特殊情况要求复学,又确具备复学条件者,经学校同意,报镇、区教委批准可允许复学。对复学的学生,竟考核后,根据实际程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学习。

3 转学

1)学生因家庭搬移或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出本校者,准予转学。

2)学生转出本校,应先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联系单”。学生家长与有关单位联系核准后,本校再发给“转学证明”。准予转出。

3)转出本校需携带:“转学证明”、“学生学籍卡”、“健康卡”、“各科会考成绩”、社会实践鉴定表“。

4 奖惩

(一)奖励:

1)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给予奖励:

关心政治、勤奋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工作踏实肯干,维护学校利益,敢于向不良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大公无私、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拾金不昧,在群众中造成良好影响者。

积极参加各项竞赛活动,成绩优良;获得名次。

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有重大贡献者;

有其他先进行为者。

2)奖励方式:

口头表扬

通报表扬

颁发证书、奖品、奖学金

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少先队员”等光荣称号。

报请上级机关给予嘉奖。

3)其它:

对授光荣称号和报请上级机关给予嘉奖的学生,必须经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校长公布和发奖。

凡获得奖学金以上奖励者,一律填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家长。

()处分

凡违反《中学生守则》,违反《学生常规管理手册》中的各项制度者,电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1)处分方式:

口头警告;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记大过;

留校察看;

令其退学;

开除学籍。

2)其他:

给学生以警告以上处分,必须经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并在全校公布。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消处分,撤消处分的权限与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必须通知家长。

若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无悔改表现,不能在校期间撤消处分的,不发毕业证书。

受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请执法机关依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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