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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3101180021-301003-2009-002    发布日期:2009-10-12    来源:商榻小学    作者:上海市青浦区商榻小学

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6]8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本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完善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现就本区200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本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规范制度和运行机制,使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成为“领导放心、人民高兴”的阳光工程。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建立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源配置状况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3、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免试入学”的招生原则,合理设点布局,充分发挥与均衡配置本区公办教育资源,满足每位适龄学生的入学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多层次的需求,构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在区教育局的统筹安排下实施招生工作。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以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为原则,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3、公办学校在满足学区内本区户籍入学对象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但不能突破招生计划及班额规定。

4、青浦区辅读学校、初等职业学校面向全区招生。

5、公办寄宿制中学青浦一中面向全区招收初中新生,具体招生办法由区教育局另行制定。

6、民办学校须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自主招生办法,并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审核及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民办学校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招生测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学科考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以“学科学习特长生”的方式招收新生。可采用“电脑派位”、面谈等方式录取学生,面谈方案须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住宿条件。民办学校招生时间上基本与公办学校同步。

三、工作要求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或测试方式招收新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学科类实验班招收择校生并另行收费。

    2、进一步规范招收体育、艺术类特长生的申报、审批和招生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数量和学额。经批准的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由区考试服务中心对学生进行体育、艺术方面的技能测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形式的选拔性测试。小学阶段学校不宜举办体育、艺术特长班。

    3、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部分有困难的学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小班化教育实验。

     4、由于城区扩大、行政区划调整及拆迁等因素带来招生工作困难,各校应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为本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均衡优质发展而努力。

四、具体安排

1、小学入学年龄为6足岁(2001831日前出生)。

2、本区户籍适龄儿童根据其户口所在地,按区教育局划分的学区对口就近入学。

3425日,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本区200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相关政策和信息。

4、各小学(包括九年一贯制学校)对在籍五年级学生进行登记,指导学生如实填写《青浦区小学毕业生登记表》,青浦城区小学还需填写《青浦区小学毕业生户籍审核表》,上述专用表格由区教育局统一印刷、统一编号,学校不得自行复制。《青浦区小学毕业生登记表》是小学升入初中学籍流转的统一依据,任何学校不得招收无上述材料的学生。

5430日为全区中小学招生对象统计日。

6530日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本区2007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区划分结果,并向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新生)发放入学告知书。

7630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办理者,由区教育局另行统一安排。

8815日,学校向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新生)家长发放入学通知书。

9、公办寄宿制中学青浦一中面向全区招生,具体办法由区教育局另行制定并公示。

10、初中招收特长生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公示。

五、工作管理

 本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方案制定、学区划分以及整个招生入学工作的协调管理。由学校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严格按招生入学工作程序,并有专人负责配合做好招生入学的各项工作。同时,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健全招生和学籍管理制度,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落实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2、《2007年青浦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日程》

3、《告在沪就读的外省市学生和家长书》

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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