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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218-2007-02-003 转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索引号:3101180019-404000-2009-001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蒸淀小学    作者:上海市青浦区蒸淀小学
 
由上海市人民政府3月31日发布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起开始施行,这是记者在昨天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规定》明确了晚婚假、晚育假及晚育护理假的使用方式,调整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方式,增加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补助,规范了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公民的享受待遇。
  据介绍,《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是2004年4月15日施行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个重要配套性文件,对有关奖励与补助政策进行了归并、完善和细化,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更加贴近实际。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昨天还公布了63369261政策咨询热线电话。
  新增加的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可以享受2-30 天不等的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夫妻双方合计6000元)。相同条件下如果死亡,一次性补助不少于5000元(夫妻双方合计10000元)。
  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
  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条例》实施前结婚且无子女的夫妻、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鉴于部分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规定》施行前已经退休,《规定》增设了过渡性规定,明确这部分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年老时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原来无工作单位的夫妻一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所在单位全额支付。现调整为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无工作单位对象的奖励费落实问题。有用人单位的,还是由用人单位支付。
  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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