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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东方幼儿园章程
索引号:3101188004-404000-2014-002    发布日期:2014-12-19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和办园效益,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推进依法办园,确保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为上海市青浦区东方幼儿园,总部园址位于青浦区夏阳街道城东新村58号楼西侧。分部地址位于城东新村29楼南侧。

第三条:幼儿园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园所,学制四年,招收二至六岁学前儿童,设立托、小、中、大不同年龄阶段的班级。幼儿园规模13个班级。

第四条:幼儿园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保教质量,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结合本园实际,贯彻科研兴园,注重科学教育的实效性、坚持改革、不断创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形成本园的教育特色。

第五条:幼儿园坚持“一切为了孩子发展” 的办园宗旨;坚持“科研兴校、家园共育”的办园理念;倡导“团结、进取、求实、创新”的园风;倡导“我教孩子三年,为他着想三十年”的师风;努力培养幼儿好思考、勤探究、乐表现、能合作,敢创新的主体精神和能力,为幼儿后续学习及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六条:积极发挥幼儿园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区的教育共同体,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幼儿园由青浦区教育局主管,园长由青浦区教育局任命,园长是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幼儿园最高领导机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建立了各职能部门,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发挥工会、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作用。
第九条 :幼儿园园长具有办学的自主权,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㈠ 职责:
1.团结领导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2.制订幼儿园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幼儿园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并向上级及园教职工大会汇报。处理好各种行政、业务事项,对工作要有预见性。

3.组织领导全园的教育教学工作,深入开展思想教育工作。
4.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5.协调本园与外部的关系,争取社会和家长的密切配合和支持。
㈡ 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和指挥权。
2、人事权:从幼儿园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与调整干部、教职员工的工作,安排教职工的文化、业务学习和进修培训。
3、奖惩权:园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4、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幼儿园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幼儿园经费。

5、使用权:园长有园舍设备、实施设备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有合理添置和养护维护园舍设备、实施设备的权利。

第十条 :党支部在幼儿园的管理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对幼儿园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负责幼儿园党政领导班子和园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搞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党支部通过教工大会、群团组织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工作的顾问、参谋、咨询机构,在园长领导下工作:
1、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幼儿园党支部、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团支部和教师代表组成,园长任主任委员。
2、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议,对幼儿园重要工作的方案、幼儿园发展的长远规划以及学年度工作、人员奖惩、财政预决算的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以及其他涉及全园重要的工作进行研究。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园领导班子成员及园内教师、保育、后勤等各岗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幼儿园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幼儿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园长工作报告、幼儿园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改革方案、财务预算、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及园内其他重大问题,并做出相应决定。
2、讨论教职工的奖惩方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教职工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做出相应决定。
3、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4、参与评议、考核园内各级干部。
5、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讨论审议全园重大工作。根据园内工作需要还可随时召开,以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由园长、教师和各班教师推荐1——2位家长组成,班级家长委员会由本班教师及家长推荐组成,园级家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园长指导下定期召开会议,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
2、参与园内大型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3、参与园内幼儿伙食管理,了解伙食供应收支情况,幼儿的总体健康水平。

4、参与幼儿园巡查工作,有根据地评议园内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提出表扬和批评。

第十四条:幼儿园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度。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情况,贯彻“公平、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实行教职工全员持证竞聘上岗,做到定岗、定人、定责、定量。教职工由园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五条:幼儿园实行干部聘任制。幼儿园聘行政助理和教学助理各一人。行政助理受园长委托管理幼儿园后勤事务工作,教学助理受园长委托管理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助理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做好各项工作,分层聘用各类人员。

第十六条:幼儿园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评估;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章 保教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幼儿园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进行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面向全体,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十八条: 注重学习、游戏、生活、运动四方面教育相互渗透、有机结合,运用整合的思想,努力构建富有特色的园本课程体系,关注幼儿的兴趣与需求,恰当处理“预设”与“生成”的关系,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体现个别化的教育。
第十九条:幼儿园以教科研为先导,坚持科研与教研相结合,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分析、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以科研的规范性、科学性指导幼儿园保教工作。
第二十条:建立家园联系的制度,采取多种途径与形式,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实现家园共育。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卫生、精神文明等共建活动,并充分利用园所优势,定期向社区儿童和家长开放,组织亲子活动、专题培训、座谈交流等活动,广泛宣传科学育儿知识,为社区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教育。

第四章  后勤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

第二十三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园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工作,做到收支两条线,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制定幼儿园财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园产管理、严防财产流失和浪费。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实行结构工资制。教职工工资由档案工资和结构工资组成。结构工资由考核工资、岗位工资及其他辅助工资组成。一般应聘人员,只要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档案工资均不动。结构工资按教职工履行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浮动,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有安全、传染病等方面的应急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到人。
第二十八条:校园建设整体发展有规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做好校舍、设施、设备、绿化等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为保教工作服务,为教师服务,为家长服务,为幼儿服务的原则。

第五章  人事工作管理

第三十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幼儿园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幼儿园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幼儿园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鼓励、支持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研究。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利,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幼儿园退管会具体负责退休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修订须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并报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批准。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其他的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上海市青浦区东方幼儿园。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青浦区东方幼儿园

二00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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