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基础教育信息公开 >
关于青浦区“十一五”期间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实施细则 |
||||||||||||||||||||||||||||||||||||||||||||||||||||||||||||||||||||||||||
关于青浦区“十一五”期间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实施细则 |
||||||||||||||||||||||||||||||||||||||||||||||||||||||||||||||||||||||||||
发布日期:2009-09-15
来源:教师进修学院
作者:上海市青浦区教师进修学院
|
||||||||||||||||||||||||||||||||||||||||||||||||||||||||||||||||||||||||||
|
||||||||||||||||||||||||||||||||||||||||||||||||||||||||||||||||||||||||||
|
||||||||||||||||||||||||||||||||||||||||||||||||||||||||||||||||||||||||||
为加强本区“十一五”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管理,特制定如下细则:
一、 学分管理机构
本区“十一五”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机构是区教师进修学院,以下学分管理细则由区教师进修学院负责解释或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
二、 市级培训
1. 教师参加市组织的通识性全员培训并达到考核要求的,根据市统一规定的学分由校师训专管员(即录入员)录入后上报区教师进修学院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再输入教师个人培训帐户。
2. 干部、教师参加市组织的、纳入“十一五”教师培训系列专项培训的,由区教师进修学院教务处根据该项目培训机构出具的学分证明认定其学分并记入教师个人培训帐户。
三、 区级培训
1. 参加区级各类培训认定学分的条件是:
(1)出勤达到该项培训总课时数3/4以上(含3/4);
(2)完成培训班布置的作业;
(3)考试(或考核)合格。
2. 参加培训班或专项培训认定的学分是该课程(或专项)经“学术委员会”审批同意配置的学分。
3. 区级各类培训学分认定的程序是:
(1)课程(或专项)培训承担者根据教育管理的要求在办班结束后将所有办班资料上交到教务处。
(2)教务处在审核所有上报资料后认定学分,并将培训信息输入信息库教师培训个人帐户。
四、 校级培训
1. 学校应制定“‘十一五’校本自培计划”,其中包括校本自培的项目、学分配置及考核要求。“自培计划”送经区教师进修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实施。教师参加某项校本自培后取得的学分就是该项目审批时确认的学分,不得擅自变更。
2. 校本自培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学校组织的集中培训应有齐全的过程资料,培训资料包括安排表、点名册、考核和培训情况表等。培训者应在该项培训结束后2周内将培训过程资料整理后交给师训专管员。
3. 师训专管员收到培训资料后进行审核,符合认定学分要求(要求与区级培训同)的分别给参培教师记相应学分(具体学分输入信息库的办法视市信息管理的权限而定)。
4. 教师分散的培训项目按照以下“部分课程学分折算和要求”认定学分。
五、其他培训的学分认定
1.“十一五”期间参加学历进修且取得毕业证书的,凭毕业证书可认定为区级培训的学分(7学分),即可免修区级培训课程。
“十五”期间既完成职务培训,又参加学历进修且取得毕业证书的(也称“十五”学历进修延至“十一五”的),也可认定为区级培训学分(7学分);“十五”期间参加学历进修,2006年1月后毕业的,且未计过“十五”“240”培训学分的,可计“十一五”区级培训7学分。
学历进修的学分由区教师进修学院教务处认定。
2. 部分课程学分折算和要求
注:同一培训成果以不同形式呈现或在不同培训类别中出现的,不能重复计学分。
3. 支教教师的学分认定
“十一五”期间参加支教的教师可免修区级240培训课程7学分,但在非支教期间仍可自愿参加各类培训。职称为中学高级教师的支教教师其30学分的专题研究仍应按规定完成。
4. 中专、职校、成人学校“东方绿舟”青少年教育基地、少年宫教师参加专业对口的各项培训,凭结业证明材料(技术资格证书、结业证书等)并参考培训时间折算学分,由学校上报区教师进修学院教务处审核后记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