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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休学的相关规定
索引号:3101181005-303002-2010-002    发布日期:2010-12-06    来源:凤溪中学    作者:上海市青浦区凤溪中学

关于休学的相关规定

学校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或因出因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由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原件存入学籍档案,并向区教育局中教科备案。

因伤病休学的初中学生一般不超过16周岁;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初中学生保留学籍2年。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