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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3101180018-302001-2009-003    发布日期:2009-10-19    来源:唯实小学    作者:上海唯实希望小学
 

教育系统各单位: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就本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执行。

 

 

 

    附件:进一步规范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

 

 

 

青浦区教育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代办服务性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就本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范围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性项目时,在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前提下,可以收取的相应费用。

目前确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有:课外教育活动费、学生服(校服)费、报刊费、学生平安保险费、中小学生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午餐费和校车费,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附后。取消学生奶、课间点心和初三毕业生体检费。今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定期发布、动态管理制度。

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代办服务的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侵害学生利益。确有折扣,应按实进入学校账户,与学生按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课外教育活动费在学期结束时结算,由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学校收取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在本管理办法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学校事先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报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的办法。

3.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统一收据。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继续做好各项帮困工作,继续执行对原“两免一补”对象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补助政策,有条件的逐步加大对在校贫困学生的减免和资助力度。

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建立规范化的动态公示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代办服务性收费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明码标价,未经告知,不得收费。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建立规范教育收费长效管理机制

学校要认真制定工作计划,自觉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自觉接受各级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各中小学的教育收费管理,对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外,对相关人员和学校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逐步建立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自查与检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按照本通知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仍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

本办法自20098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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