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教育 > 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专栏      
学校章程
索引号:3101180014-304001-2009-001    发布日期:2009-06-19    来源:朱家角小学    作者: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小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实行依法治校,建立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小学
学校性质:  全民所有制,学制五年
            学校地址:  青浦区朱家角镇漕平支路1弄11号
第三条  学校隶属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和朱家角镇人民政府领导。
第四条  办学宗旨:学校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使教育面向全体、面向社会、面向发展,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培养目标:使全体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具有遵守社会主义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的习惯;具有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具有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会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适应环境的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六条  学校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七条  树立校规,严格管理。
            校训:团结  向上  求实  创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或校长助理)、教育研究室主任、教育主管室主任、教师成长研究室主任、后勤保障室主任等干部、教师和职工。
    学校副校长、校长助理、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党支部同意,报上级部门考察、培训后任命。中层以下干部实行聘任制,由校长根据群众评议情况和工作实绩,经学校党支部通过后,由校长决定任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任期一般为三年,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班主任每学年由教育主管室提出人选名单,经校长同意后,决定新学年的任免。
学校内设教育研究室、教育主管室、教师成长研究室、后勤保障室等工作机构,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
    校长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十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和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权限:
    (一)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名或任免副校长及其他干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依据规定结合实际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校内结构工资等若干方案(改革方案和有关措施在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由校长组织实施)。
    (四)按照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
    (五)按照政策和规定,合理支配、使用学校经费、校舍和仪器设备等。
    (六)行使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管理决策机构是校务委员会,由党支部委员、行政人员、工会主席及教师代表组成。决策方式由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校长有最后决策权。校务委员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教育主管室,教育主管室主任全面负责本处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一)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的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检查并总结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二)负责学校制度建设工作、学校体育卫生、信息等工作。
    (三)负责学籍档案的管理、教职工考核考勤、奖惩工作、家庭教育指导等项工作的管理。
    (四)做好校长分配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教师成长研究室,教师成长研究室主任全面负责本处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一)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制定教师师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 负责学校青年教师培养工程,制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并落实措施。
(三) 负责教师校本培训,帮助教师制订校本培训计划并贯彻落实。
(四) 做好校长分配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育研究室,教育研究室主任全面负责本处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一) 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制订学校教科研整体计划并做好总结评价工作。
(二) 负责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教育科研的命题、立项和实施过程等。
(三) 做好校长分配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后勤保障室,后勤保障室主任全面负责本处工作,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负责总务后勤的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检查落实情况,并做好总结评价工作。
    (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主动配合校长积极筹备办学资金,协助校长安排使用好各项经费,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三)检查管理好学校财产,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益,及时检查、维修校舍、设备设施等,购置分配好办公用品及师生教材课本等,做好校园绿化美化、安全保卫等项工作。
    (四)做好校长分配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其他工作机构或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朱家角小学党支部,在朱家角镇党委和青浦区教育局党委的领导下,按党章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党支部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监督保证作用,具体工作是:
    (一)监督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二)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学习,开展好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觉悟和师德规范水平。
    (三)努力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四)讨论研究学校的规划、计划、重大制度方案,重要工作和人事安排。并参与决策,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积极支持校长行使行政管理权,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完成。
  (六)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引导教代会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七)加强对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会工作的领导,经常研究、指导、检查他们的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二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草案。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教育教学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校内结构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校内岗位责任制,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及其他规章制度等。
(四)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五)支持校长行使职权,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教代会对校长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先按校长的决定执行,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家长学校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家长学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总结。
    (二)指导家长做好家教工作。
    (三)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评议。
    (四)了解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期一般分为无固定期、固定期、试用期。聘用合同制实行定岗、定职,积极引进竞争激励机制,打破大锅饭,实行择优聘用,竞争上岗。逐步实行转岗、待岗、下岗制度,努力提高师资队伍素质。
    第二十二条  校内全面贯彻结构工资制,按教代会通过的结构工资分配方案实施,运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市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教育资源的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使用国家或市颁发的教材,实验教材、乡土教材经有关教育部门批准方可使用。学校要努力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氛围。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努力控制班级学额,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符合上级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能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课余、晚上和节假日,学校不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第三十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课堂教学的研究和改革,努力推广行之有效的教科研成果,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规定,要从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评价要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过程的管理,加强学校、家庭和社区的联系,努力形成教育的立体网络。
    第三十三条  认真落实特教工作,探索随班就读经验。

第四章  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长根据编制和工作的需要聘任教师,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树立敬业爱岗精神,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做到教书育人,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积极主动的发展。
    (二)认真学习“小学教学大纲”和市教委学科行动纲领,课程标准,认真学习区教育局改进课堂教学若干意见,研究教材,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二)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重视研究学生的学法,不断改进教法,加强学生能力的培养,养成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注重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学与训练,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努力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
    (五)积极完成岗位必要的学历进修和职务培训,40周岁以下教师学历达标需高一层次并努力学习外语,掌握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教师法》等规定的权利和应有的福利待遇,学校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职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工要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七条  全校教职工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对教职工的考核制度,按照德、识、能、绩四个方面,每年组织任职考核,年度考评,并按照有关奖惩规定实施奖惩,并强化日常工作考核与职称晋级、工资晋升、评优工作挂钩。强化优胜劣汰意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造就一流师资。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一) 学生在校的权利:
1.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2.在学业成绩和品德行为上得以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可获得毕业证书。
3.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在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合格的小公民。
2.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遵守小学生行为规范和守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四十条  学生参加比赛获得优良成绩给予奖励;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良好、成绩突出,每学期给予奖励。每学年根据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评选优秀队员。对学生不良行为进行惩戒,学生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籍:依市、区学籍管理办法由教育主管室统一管理。学生休学、复读、转学、借读、留级、升级、毕业等按市、区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确保服务区学生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对违反章程规定的处理或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提出申诉,要求调解。也可按法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等。学生对违反章程规定的处理或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三条  总务后勤工作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总务后勤工作要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提供有力保证。后勤保障室是学校后勤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在校长的领导下,筹划好校舍和场地,负责设施、设备、财务、食堂、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后勤人员分工负责制,努力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四十四条  增收节支,用好经费,财务人员认真编制好经费预算,制定好学校各项行政经费的使用计划。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期末时认真结算好学生代办费,并向家长开具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高额购物一律使用支票,健全报销制度,规范票据,购物发票由经手人,使用或保管人和校长签名后方可报销。
 第四十七条  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经常性对校舍场地和物品进行检查维修、养护,做到修理及时。大修要落实专人负责,制订维修计划、预算等,维修结束,经验收合格、审计后再付款。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及时做好教育教学资料的分发,做到热情周到服务。学校所有物品由后勤保障部门全面负责,做到专人保管,登记造册,财物相符。健全学校财物赔偿制度,教职工使用学校器材应爱护,如有损坏或遗失要赔偿,学生损坏公物,也要予以合理赔偿。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食堂卫生法》,加强食堂管理,健全食堂帐务制度,卫生制度,岗位职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五十一条  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建立严格的门岗制度,安排好节假日校园值班工作,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查处
第五十二条  本则由学校党政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  在执行中教师凡有违反校章的行为,由学校党政提出交校务委员会讨论,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凡有违反校章的行为由教育主管室调查,向校务委员会提出讨论意见。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对工作失职行为给予扣除奖金、行政处分、免职解除聘用合同制等形式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部门属于校长室。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提出需经教代会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局核准。学校将依据本章程健全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有不一致处,一律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条款为准,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将不断修改完善。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本章程所指学校为“朱家角小学”,所指校长为朱家角小学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