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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索引号:3101189004-302001-2009-002    发布日期:2009-10-24    来源:青少年活动中心    作者:上海市青浦区青少年活动中心
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家长和社会对教育的满意度,根据教育部会议精神和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要求,教育局就规范教育收费工作重申如下要求:
1、代办性项目收费要求
   根据下发的《代办性项目收费操作指南》相关要求、程序做好公示、征求意见和费用收取等工作。学校要按照市和区规定的公示内容和要求,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招生简章、缴费清单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全面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内容,提高收费的透明度。收费公示栏、公示牌等要设在学校醒目处,长期公示,并加强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学生订阅报刊不得预收费,必须在征询家长意见、经家长选择后,按实收费。
2、劳务费(回扣)处理要求
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代办的过程中,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劳务费(回扣)。确有折扣、佣金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帐并及时按实与学生结算,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开支。
3、教师校外兼课要求
严格执行《关于“杜绝中小幼学校(教师)违规参与社会力量办学等行为”的若干意见》(青教[2007]42号)和《关于“杜绝中小幼学校(教师)违规参与社会力量办学等行为”的补充意见》(青教[2008] 24号)。要做到:
(1)教师不能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作任何形式的宣传,不能兼任自己在校所教班学生的课务;
(2)教师不能利用教育教学之便,要求或暗示学生到自己处或其他教师处进行有偿家教。
(3)教师到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兼课的须主动向学校报告,填写“申报表”,申报表一式三份(兼课教师、所在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各留存一份)。未到学校申报的教师若在校外兼课作违规处理。
(4)所有中小幼学校不得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中小幼学生的各类收费办班,所有学校资源应免费向学生开放。
(5)学校应及时将教师校外兼课汇总表报局党委办备案。
4、其他要求
(1)对开设在学校内的“小卖部”、“超市”等,学校应经常检查、督促其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市场,并保证质量,坚决杜绝“三无”产品。
(2)要在继续落实原有帮困措施的基础上,继续执行对原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对象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补助政策;同时在保持帮困助学经费总量不减的前提下,加大对各类代办性、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减免和资助力度。帮困助学不得与学生的学习成绩挂钩。
(3)为使家长较为全面地了解学校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各学校每学期开学十日内,要召开一次家长会,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内容作为重要内容向家长介绍。同时,要与所在社区沟通一次,通报有关办学、收费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学校教育工作中的作用,经常听取家委会意见,不断改进规范教育收费等工作。
(4)认真做好咨询、信访及有关违规(纪)行为的查处工作。
(5)凡涉及规范教育收费的材料(如征求意见书、会议记录、代办费清单等),各学校应及时整理和保存,以备有关部门查检。
 
    希望各单位按上述要求认真做好新学期收费工作,并填写好《青浦区2008年秋季开学教育收费自查表》,于9月12日之前交党委办。为迎接9月底开始的市级规范教育收费联合大检查,教育局将于9月中、下旬组织开展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专项抽查,请做好准备。
 
青浦区教育局
200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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