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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东方幼儿园章程 |
青浦区东方幼儿园章程 |
索引号:3101188004-404000-2014-002
发布日期: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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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和办园效益,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推进依法办园,确保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为上海市青浦区东方幼儿园,总部园址位于青浦区夏阳街道城东新村58号楼西侧。分部地址位于城东新村29楼南侧。 第三条:幼儿园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园所,学制四年,招收二至六岁学前儿童,设立托、小、中、大不同年龄阶段的班级。幼儿园规模13个班级。 第四条:幼儿园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保教质量,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结合本园实际,贯彻科研兴园,注重科学教育的实效性、坚持改革、不断创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形成本园的教育特色。 第五条:幼儿园坚持“一切为了孩子发展” 的办园宗旨;坚持“科研兴校、家园共育”的办园理念;倡导“团结、进取、求实、创新”的园风;倡导“我教孩子三年,为他着想三十年”的师风;努力培养幼儿好思考、勤探究、乐表现、能合作,敢创新的主体精神和能力,为幼儿后续学习及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六条:积极发挥幼儿园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区的教育共同体,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幼儿园由青浦区教育局主管,园长由青浦区教育局任命,园长是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幼儿园最高领导机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建立了各职能部门,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发挥工会、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作用。 2.制订幼儿园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幼儿园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并向上级及园教职工大会汇报。处理好各种行政、业务事项,对工作要有预见性。 3.组织领导全园的教育教学工作,深入开展思想教育工作。 5、使用权:园长有园舍设备、实施设备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有合理添置和养护维护园舍设备、实施设备的权利。 第十条 :党支部在幼儿园的管理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对幼儿园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负责幼儿园党政领导班子和园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搞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党支部通过教工大会、群团组织等发挥重要作用。 4、参与幼儿园巡查工作,有根据地评议园内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提出表扬和批评。 第十四条:幼儿园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度。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情况,贯彻“公平、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实行教职工全员持证竞聘上岗,做到定岗、定人、定责、定量。教职工由园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五条:幼儿园实行干部聘任制。幼儿园聘行政助理和教学助理各一人。行政助理受园长委托管理幼儿园后勤事务工作,教学助理受园长委托管理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助理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做好各项工作,分层聘用各类人员。 第十六条:幼儿园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评估;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章 保教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幼儿园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进行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面向全体,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四章 后勤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 第二十三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园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工作,做到收支两条线,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制定幼儿园财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园产管理、严防财产流失和浪费。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实行结构工资制。教职工工资由档案工资和结构工资组成。结构工资由考核工资、岗位工资及其他辅助工资组成。一般应聘人员,只要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档案工资均不动。结构工资按教职工履行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浮动,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第五章 人事工作管理 第三十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幼儿园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幼儿园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幼儿园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鼓励、支持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研究。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利,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幼儿园退管会具体负责退休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修订须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并报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批准。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青浦区东方幼儿园 二00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