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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青浦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
关于2009年青浦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
索引号:3101188017-302001-2017-0000
发布日期:2009-10-16
来源: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
作者:华新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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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各单位: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09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对2009年青浦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上海市和青浦区有关会议精神,继续深入推进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把规范教育收费作为促进青浦教育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的一项重要措施,确保青浦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不断健全教育收费制度,努力构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长效机制;及时有效查处违规收费行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教育的满意程度;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教育难点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绿色青浦”,为全面推进青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争取保持“市规范教育收费优秀达标单位”称号。 二、工作任务 1.继续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进一步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确保国家免费义务教育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严格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依法达到“三个增长”的要求。推进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工作,确保区义务教育专项经费落实到位。根据要求降低和取消有关收费项目,并确保财政追加拨款和配套措施落实到位,在经费上保证义务教育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贪污、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2.严格界定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标准。严格界定教育收费审批权限,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区财政、物价和教育局将在秋季开学前完成本区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清理工作,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行为。 3.继续深入推进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今年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原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进行复查。坚决防止和纠正学校借转制之名乱收费。 4.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行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结算,余额及时退还,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必须事先公示,明码标价,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管理,设立专户核算,不得体外循环。 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提供服务和代办的过程中,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向学生加收任何费用,不得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严禁将讲义资料、电子阅览等正常教育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或代收费事项收费。严禁中小学校在为学生提供午餐的代办服务中加收任何费用。在为学生代办过程中,确有折扣、佣金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帐并及时按实与学生结算,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 区教育局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学校要严格执行要求,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项目外,学校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开展代办服务或为其向学生宣传、推销等提供条件。 在做好规范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工作的同时,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认真落实各项资助制度和帮困助学要求。在落实原有帮困措施的基础上,继续执行对原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对象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补助政策。同时,加大对各类代办服务收费的减免资助力度。帮困助学不与学生的学习成绩挂钩。 5.大力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大力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持依法办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免试就近入学政策,采取积极措施严格控制“择校生”的数量和比例。 5.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的监管,继续实行《关于“杜绝中小幼学校(教师)违规参与社会力量办学等行为”的若干意见》(青教[2007]42号)和《关于“杜绝中小幼学校(教师)违规参与社会力量办学等行为”的补充意见》(青教[2009]24号)。切实解决教辅材料过多过滥问题。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中小学校自编的教材、讲义等学习资料,应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费。 开展违规办班补课收费专项清理工作。严禁学校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所有中小幼学校不得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中小幼学生的各类收费办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中小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严禁学校利用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正常教学活动范围,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中小幼学校(教师)不得为社会力量办学进行任何形式的组织和宣传,教师到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兼课,不能兼任自己在校所教班学生的课务;教师不能利用教育教学之便,要求或暗示学生到自己处或其他教师处进行有偿家教;教师到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兼课的须主动向学校报告,填写“申报表”,申报表一式三份(兼课教师、所在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各留存一份),未到学校申报的教师若在校外兼课作违规处理;所有学校资源免费向学生开放。在青浦区政府网站教育局网页上发布专项举报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检查。 三、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切实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和协调。 2.加强宣传,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主动与社会各界联系沟通,使他们了解、参与、监督和支持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对教育的满意度。各中小学每学期至少要向所在社区和家长沟通一次,通报有关办学、收费等方面的情况,宣传教育收费政策、介绍教育收费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建议。要充分发挥家委会作用,逐步推行行政部门、学校公开承诺制度、学校听取家委会意见制度和学校与家委会协商制度。 3.加强教育,抓好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教职员工的思想教育和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的学习,充分认识加强教育政风行风建设、规范教育收费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规范教育收费的自觉性。要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广泛开展先进人物学习宣教活动,认真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市实施意见,落实“教师不得收受学生礼金、礼品以及进行有偿家教”的规定。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考核学校和教师业绩的主要内容,在教师年度工作述职、考评及评优工作中,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制”。严肃查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 4.加强学校资金管理,完善收费、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构成学校收入的,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设置“小金库”。学校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要合理编制预算。 要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建立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要严格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单位要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和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提高透明度,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教育收费要长期公示,并加强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 5.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要加强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管理,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各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5%。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同时,加大招收择校生工作的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计划和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要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所有学生在高考招生各个阶段了解和查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严格按规定要求及时公示考生资格及录取相关信息。 6.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建立平时与集中、自查与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督查机制。继续做好教育政风行风测评工作。认真受理群众的咨询和举报,做到“五个到位”:相关人员职责到位、咨询问题答复到位、举报问题查核到位、违规问题处理到位、违规责任追究到位。 积极开展教育督政督学工作。迎接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教育公建配套等教育综合督政工作。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给予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外,继续执行“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个人综合性先进和提升校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凡有违规收费的学校,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综合性先进和示范性学校的资格”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违规收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乱收费典型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青浦区教育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