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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实验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索引号:3101180001-301005-2017-0000    发布日期:2009-10-21    来源: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    作者:实验小学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等诸方面的全面发展和整体素质

 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校实施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小学阶段的教育,学制为5年,即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第二条:本校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三条:本校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具体的学区范围由区教育区划定)。区教育局和学校将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学校不通过任何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不能适应小学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应在区辅读学校接受教育。

第四条:凡在本校学区内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监护人须按教育局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五条: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疾病(须附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六条: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2个月,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正式开学前仍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注册者,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定专人负责帮困工作,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和学校的减免,组织申请相关机构的助学金,确保每一位贫困学生入学。

第九条:学校应控制班级学额数,一年级班级学额控制在46人以内,其他年级不超过50人。要力求逐年减少班均人数,达到市教委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全家迁居至本学区的学生,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学生,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按区教育局关于转学的有关程序办理转学手续。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原则上学期中途不办理转学。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本市学生转学,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十一条: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且居住在本学区的适龄子女,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按区教育局的有关程序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学生要求在本校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班级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与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地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公布、不排名次。本校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不进行期中考试,但可组织部分年级的教育质量的抽查。每学期末,三至五年级进行语文、数学、英语考试,一、二年级组织语文、数学、英语的考查,其他学科可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和学科要求进行形式多样的考查。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至二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学生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或语文、数学、英语中有1门学科不及格给予升级。

             第十六条: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上的,经补考后,或语文、数学、英语中仍有2门以上不及格应予留级。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第十七条: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即跳级)。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高一学段的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十八条:小学生修业期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九条: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因出国探亲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条: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德智体美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学校每学年组织优秀毕业生和明显进步生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凡授予较高的荣誉和称号,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相关部门讨论,乃至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张榜公示。表彰和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理适当。要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促其认错悔改。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落实信息安全措施。学校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指导学生按时申领社保学籍卡。
    
第二十六条:《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期不少于2次),每学年结束,发还学生保管。   

本办法自20079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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